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模、筹集
第三章
企业、申请、认定
第四章
银行、贷款
第五章
收储、监管、出库、价格
第六章
代偿、追缴、损失
第七章
管理、费用
第八章
退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为推进我省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和规范管理使用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精神,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按照国家粮食市场化收购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市场化收购贷款资金保障长效机制,持续增强信贷风险化解能力,实现全省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供应充足、风险可控。
第二条
基金定义。
基金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省内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贷款银行账户,专项用于为缴纳基金的粮食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缓释信贷风险,帮助粮食企业获得银行专项收购稻谷流动资金贷款的财政金融政策。
第三条
运作原则。
基金管理遵循服务改革、政府主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机制。
成立省、市、县三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小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制度制定修订、监管基金运作等工作,重大事项执行例会制度。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委托江西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接受省级基金管理小组监督指导,列席省级基金管理小组会议。各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
省级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制定、解释、修订基金管理办法,调整、补充基金额度,监督基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等。市级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县(市、区)建立基金,承担辖区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对辖区基金代偿和退出事宜进行审查,与省级基金管理小组联系沟通,代表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和参与粮食企业签订市本级基金合作管理协议等。县(市、区)级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地方财政出资部分的筹集、调整和补充,粮食企业准入把关,收储库点的认定,压实稻谷库存监管的主体责任,与贷款银行共同制定贷款项下粮食库存监管办法,代表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和参与粮食企业签订县级基金合作管理协议,受理审核本辖区基金退出和代偿申请,定期对贷款粮食企业进行库贷挂钩情况核查,对发生的代偿事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贷款银行和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追缴代偿等。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协调,包括成立省级基金管理小组,督促市、县(区)成立基金管理小组,牵头制订、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协调调整、补充基金额度,管理基金,召集召开重大事项例会等。贷款银行总行或省分行负责审查贷款企业的征信,制定企业贷款操作规程,组织审批、投放贷款,督促分支机构与县(市、区)级基金管理小组共同制定贷款项下粮食库存监管办法,配合基金管理人追缴代偿资金,在稻谷收购期间定期向省级基金管理小组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省财政厅负责筹集省级财政出资,省级管理费用筹集与拨付,对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各贷款银行的指导,督促其积极开展粮食收购信贷业务,保障企业有钱收粮。基金管理人(江西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基金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基金资金归集管理,与贷款合作银行总行或省分行签订基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审批基金退出、代偿申请,追缴代偿资金及提起诉讼,监管费用审核、申请、拨付,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等。
第二章
规模、筹集
第六条
基金规模。
基金规模暂定
5亿元,按2:2:1的比例出资。其中:省财政出资2亿元,市、县(区)政府筹资2亿元,粮食企业筹资1亿元。
第七条
市县筹集。
市、县(区)政府筹资,按照
“先申报、后平衡,先产区、后销区”的办法。即:县(市、区)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提出本级基金出资需求,基金管理小组由下往上逐级申报。省基金管理小组汇总各地申报需求,根据省基金筹资情况,结合稻谷生产布局、商品量、收购量等因素,统筹考虑,优先安排给稻谷主产区。市本级政府出资建立基金事项同县。
第八条
企业筹集。
遵从
“政府筹资,企业参与”的原则,即:本级政府先筹资出资,作为本辖区企业筹资参与的前提条件。企业与本级政府筹资要相匹配,暂按1:2比例筹集。企业筹资必须用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企业自有资金,由所在市、县(区)基金管理小组组织当地银行、粮食、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
第九条
基金额度。
企业基金缴存起点额度为
50万元,原则上企业每户认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基金比例按缴存本金计算。企业缴存存款和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不增加基金本金,利息按基金比例分享,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一年一清算。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上交财政。基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基金归集。
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基金管理人在各合作贷款银行总行或省分行分别开设一个省级基金专户。政府出资部分全部缴存至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参与企业出资部分分别缴存于协议合作贷款银行专户,实行台账管理。单户企业只能选择一家合作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应执行存款优惠利率。
第十一条
风险分担。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行
“按比筹集,风险共担”原则,即:政府、贷款银行、企业按比例分别承担风险。
第十二条
管理协议。
省基金管理小组征求各部门、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意见后,实行统一基金管理协议文本,明确使用事项。
第三章
企业、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参与企业。
江西省境内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各类稻谷购销、加工企业。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企业参与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企业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近
2年内无重大涉诉案件(诉讼标的100万元以上)或执行案件;
(二)
企业产权清晰,经营正常,财务规范,诚实守信,近
2年连续盈利,上年毛利率在行业平均值以上(新建企业除外),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含);
(三)
贷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对已在2家及以上银行融资的,从严掌控;
(四)
主营稻谷购销与大米加工,大米加工企业设计年加工能力
3万吨(含)以上,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从严掌控;
(五)
粮油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80%;
(六)新准入企业参与生产经营的自有流动资金比率不得低于
20%,准入前他行贷款物资保证率不得低于100%;
(七)仓库或加工区域必须安装有远程监控设备;
(八)履行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义务;
(九)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
申请参加基金的粮食企业,须向当地贷款银行提交借款申请,填报《企业加入粮食收购信用保证基金申请表》(附件
1)。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贷款银行受理企业申请后,按照各金融机构规定的审查、审批流程严格把关。审查通过的给予书面答复,并确定认缴基金的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资格确认。
企业收到贷款银行书面答复意见后,提交当地基金管理小组,确认企业参与资格。
第十八条
三方协议。
确定参与的企业要与贷款银行、所在地县级或市本级基金管理小组,签订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三方协议(附件
2)。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备案。
第十九条
认缴基金。
企业按照不低于缴存起点、不高于贷款银行确定的最高限额,自主决定认缴数额,在签订三方协议后
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入基金管理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认缴基金日期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
第二十条
名单公布。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向省级基金管理小组报告参与企业的备案情况,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将参与企业名单在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
第四章
银行、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
江西省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基金项下各金融机构及贷款银行必须遵从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二条
参与方法。
金融机构遵循自愿原则参加。贷款银行总行或省分行要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报省基金管理小组备案。名单在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贷款额度。
贷款银行原则上按企业实际缴存额度不超过
10倍发放收购贷款。具体贷款放大倍数,由贷款银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合作银行应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定价,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适当加减点,但加点幅度最高不超过60BP。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
贷款银行通过信用保证基金增信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执行时间为当年
7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专项用于省内稻谷品种收购。贷款银行要认真审查企业基本条件,按照审批工作流程,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等要求,及时办贷。要简化办贷手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贷效率。贷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备案。
第五章
收储、监管、出库、价格
第二十六条
收储库点。
贷款企业利用基金增信方式贷款收购的稻谷,必须存放在指定的收储库点内,实行专仓保管。收储库点的指定工作,由本级基金管理小组和贷款银行根据收储条件、库贷风险防控等具体情况共同负责。收储库点必须在本级政府所辖地。贷款企业收购稻谷存放在非自有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及相关商务事项由贷款企业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库存监管。
贷款企业利用基金增信方式贷款收购的稻谷库存,由贷款银行、本级基金管理小组指定监管人(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共同监管,监管办法由本级基金管理小组和贷款银行共同制订。贷款银行负责按照信贷管理规定做好指定收储库点库存稻谷的确权及质押等工作。指定监管人负责指定收储库点库存稻谷值守,确保不被企业擅自动用。
第二十八条
库贷挂钩。
收购贷款坚持封闭管理、库贷挂钩。在粮食入库环节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
行稻谷入库验收
制度,做到
“一手粮一手钱”,不出现赊欠情况。在粮食出库环节实行“钱货两清”,
贷款企业既可一次性还款,也可按还款额度同比例放粮。鼓励企业通过规范粮食市场交易出库。
第二十九条
价格风控。
贷款企业利用基金增信方式贷款收购的稻谷库存,出现市场价格低于收购合同所载价格的
10%时(贷款银行以第三方粮食交易市场价格为依据认定),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企业在10日内以向基金专户缴存价格保证金的方式,补齐贷款基金项下稻谷市场价格与收购价格之间的差价。
第三十条
多方监管。
市、县级基金管理小组、贷款银行和指定监管人,应加强贷后库存监管,适时进行库存核查。库存监管核查旺季十天至少一次、淡季每月至少一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贷款项下稻谷库存全面核查。
第六章
代偿、追缴、损失
第三十一条
基金代偿。
贷款银行到期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实行基金过渡性代偿办法。代偿资金原则上由被代偿企业,在代偿发生后
90天内全额补充到位。代偿顺序和额度为:首先,被代偿企业缴存的全部出资额;其次,贷款银行承担20%,剩余部分由省财政、县(市、区)财政从出资额中各出50%,顺序为先县(市、区)财政后省财政。若县(市、区)财政出资额不足50%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出资额垫资。
第三十二条
代偿程序。
如发生代偿事项,由贷款企业或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本级基金管理小组审核确认后,本级基金管理小组报上级基金管理小组审查确认、提出处理意见后,一并报基金管理人审批。基金管理人在接到申请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接到基金管理人的报告后,召开省级基金管理小组会议研究代偿事项。符合代偿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过渡性代偿。
存在以下事项,不予代偿:(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是规定稻谷品种,不是用于收购稻谷,不在规定的贷款时限,不存放在指定收购库点,不执行验收入库制度,不对库存稻谷确权和质押,不指定库存监管人,发生经济损失的;(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贷后无实际收粮,发生经济损失的;(三)贷款银行存在串通贷款、恶意欺骗,发生经济损失的;(四)贷款银行实际放款额,超过对应本级政府基金额度比例以外部分的;(五)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项目。
第三十三条
资金追缴。
使用基金进行过渡性代偿的,由贷款银行和基金管理人,在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下,通过法律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追偿,并冻结政策性粮食保管费用补贴。追缴回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按代偿实际比例,偿还代偿各方和银行贷款。
第三十四条
损失分担。
基金管理人对代偿资金追缴后,追缴超过一年仍未追回的部分(含相关费用),依据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等形式确认为损失,报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履行清算程序。基金净损失实行风险共担原则。先依协议清缴债务企业基金全额,再由贷款银行承担
20%,剩余损失由基金承担。
第七章
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核算。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每月向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收支节余情况。基金收支及其业务应与基金管理人日常业务分开,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业务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损失属于基金。基金管理人不享受和承担基金融资增信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第三十六条
基金监管。
基金运作和财务会计核算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省级基金管理小组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时,基金运作
期间还将由
省级基金管理小组
组织开展综合示范工作绩效评价,及时发现并解决基金运作和资金管理等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费用和库存监管费用,由财政按收支两条线予以安排,费用总额不超过省级财政出资产生的利息收入。基金管理人费用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省财政厅共同商定。库存监管费用参照中储粮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管费用标准(
6元/吨),按省、市县各分摊50%的原则,省负责基金贷款实际发生额省分摊部分,市县负责本级分摊部分。库存监管费只拨付给基金管理小组指定监管人,贷款银行不享受。
第三十八条
申拨流程。
指定监管单位根据监管稻谷库存数量、时间等指标,先填报《库存稻谷监管费用申报表(省、市县)》,向县基金管理小组提出申请。县本级基金管理小组审核认定后,将省分摊表上报基金管理人,县分摊部分报本级财政。基金管理人审核后,报省基金管理小组和省财政厅核定。省财政厅核定后每年一次性拨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拨付给各监管单位。
第八章
退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基金退出。
企业认缴后,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退出。企业申请退出的,出具贷款银行无欠银行本息函后可申请退出。发生代偿事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完成代偿后企业可退出,但基金管理人的追偿不中止。
第四十条
基金终止。
基金存续期暂定
三
年,期满后如需延长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基金终止后,省级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清算,按照基金净值及产生的利息计算退回金额,返还各缴存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议事机制。
省级基金管理小组每年不定期召开基金运行联席会议,通报基金运行情况,研究代偿、补充、追加基金规模等事项。县级基金管理小组应每季度召开贷后企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企业贷款余额变动及结算、稻谷库存监管情况等,并将会议情况定期报送基金管理人。
第四十二条
奖惩措施。
建立基金管理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贷款执行好的企业,由银行根据情况给予贷款适当放大倍数的奖励。
(二)辖区内出现两起或两起以上企业贷款损失,省级基金管理小组有权减少、停止该地区增信贷款业务。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责任:
1.违反本暂行办法,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规定进行库存管理、履行贷后管理义务的,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关监管的,依协议或合同取消企业贷款资格或追回企业贷款;
2.企业不及时归还贷款,逃废银行债务,提交征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违法经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企业准入、贷款发放审查不严格认真,造成损失的,涉嫌违纪的依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贷后库存不按规定管理,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追究监管单位或个人责任,涉嫌违纪的依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贷后资金未按要求进行封闭管理,存在内外勾结、恶意欺骗等行为的,涉嫌违纪的依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监管库存稻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造成国家损失,被认定监管失职的,涉嫌违纪的依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
审计监督。
省、市、县三级基金管理小组、贷款银行以及基金管理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解释修订。
本
办法由省级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企业加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表
2
.江西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书